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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保安员张军,一天傍晚到家饭馆吃饭,恰巧程云东,孙杰等人在其邻桌吃饭。程云东等人酗酒滋事,向张军要啤酒喝。张军不理,于是程云东拿起一个啤酒瓶向张军砸去,张军躲开后与程云东扭打起来。这时,孙杰拿起身边的铁腿凳子也对张军进行殴打。为避免挨打,张军向饭馆内的厨房逃去。程云东等人仍不罢休,继续将其追打至厨房,并将其击倒在地。情急之下,张军抄起厨房桌上一把菜刀,向孙杰肚子砍去,后迅速逃离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孙杰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最终,一审判决张军无罪,同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说法: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张军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二,如果是正当防卫,是否属于超过必要的限度,即应否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军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首先,程云东手持酒瓶砸向张军,之后孙杰用铁腿凳子帮程云东殴打张军。这些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到了张军的人身安全,因此属于紧急情况下的不法侵害。在张军将菜刀砍向孙杰身上时,孙杰等人还在继续殴打张军,没有丝毫停止的迹象,因此完全可以肯定,此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次,张军面临紧急的人身伤害。他先是逃向厨房,之后在再也无法逃脱伤害的情况下,出于防卫自己的人身权继续受到侵害,才将菜刀砍向孙杰,也就是说张军的侵害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发生。
本案中,张军的防卫并未超过必要限度。首先,从程云东等人使用的工具来看,酒瓶和铁腿凳子完全可以致人于死地,张军在程云东等人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时持刀向孙杰砍去,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其次,分析张军致孙杰死亡的结果,张军并非故意要杀死孙杰,也没有意识到会杀死对方。这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的求生本能。
综上所述,张军砍死孙杰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负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保安员,时常会碰到一些不讲道理的人,甚至失去理智的人,要懂得保护自己与客户单位人员的安全。遇到上述情况,尽量避免与对方发生正面冲突。如果对方行为已严重侵害到了自己的权益,应一边与对方周旋,一边想办法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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