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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保安队伍中涌现出了一批见义勇为的优秀保安员,他们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毫无疑问,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从公民道德层面还是从社会治安层面,见义勇为都很重要,是必不可少的精神财富,值得人们去学习和弘扬。但是,在保安员见义勇为后,政府及社会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避免保安员“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出现,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
保安员见义勇为,是指当保安员面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奋不顾身去防止或制止侵害行为发生的行为。而当保安员奋不顾身挽救他人利益受到伤害或牺牲,有时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笔者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见义勇为缺乏统一立法规范。目前,全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法律规范,涉及见义勇为的相关规范仅散见于各种民法规范中。有些地方虽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过于笼统简单,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总的来说,这些规范只是本着公平和正义的原则,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赔偿或适当补偿,但缺乏强制性或刚性约束力。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是无因管理关系。一方面,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时自身很可能受到伤害,应该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旦侵害人不知去向或无力赔偿时,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利益便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存在适当的补偿义务。而有时受益人也无力提供补偿或不想去补偿时,见义勇为者的处境就显得尴尬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遭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可见,见义勇为者只能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保安员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一。我国没有对“见义勇为”形成统一的法律界定。有些地方虽对此进行了阐述,但界定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地区之间对保安员见义勇为的界定存在明显差异。据某媒体报道,目前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31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各省(区、市)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差别很大,造成了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省市所受到待遇不一致的情况。如保安员跟犯罪嫌疑人搏斗受伤,在广东可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在四川却不能。因为广东的定性是“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认为保安员勇斗歹徒不是法律对其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可做可不做,如果保安员挺身而出就是一种见义勇为;四川则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认为保安员是在正常履行保卫小区或场所的安全,勇斗歹徒就是一种职责和义务,是保安员本身就应该做的事情,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三、保安员见义勇为后,社会保障不到位。
地方政府出台了见义勇为相关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如《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些规定不够具体,相关责任部门也不明确,很难落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安员见义勇为后,伤残治疗资金保障不到位。保安员面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选择奋不顾身去防止或制止时,自身同样也面临伤害或致残,甚至牺牲风险。而当他们身体受到伤害时,即将面临的是高额的医疗费用及家庭生活的困苦。政府与社会相关组织会对他们给予一定的救助或奖励,而这些远远解决不了因见义勇为所付出的代价。
(二)保安员见义勇为后,生活、就业、优抚等保障不到位。不难发现,当保安员因见义勇为而身体付出代价后,生活、就业、家庭等也将陷入困难的境地。政府虽对此做了相关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有时却打折扣,不能更好地维护保安员见义勇为后的权益。
目前,全国没有专门的见义勇为立法,保安员见义勇为后的权利得不到根本性的保障。即使地方制定了相关的法规,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层次较低,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此执行力较弱,不能更好地维护保安员因见义勇为而致伤残的后续保障。东莞市保安服务公司认为,完善全国性见义勇为立法,关键是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制定全国性法律或行政法规,增强立法效力。
我国国家层面的“上位法”还未制定见义勇为法律、法规,而省市层面已经有不少立法实践。采用地方法规的方式有福建、安徽、天津、江苏等20余个省市,采取政府规章方式的有上海、江西、广东、黑龙江、湖北等近10个省市,采用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的方式有北京和辽宁。由于我国对见义勇为的立法不健全、不统一,给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见义勇为事件带来各种各样的难题。对此,东莞市保安公司认为,见义勇为需要全国统一法律界定,需要国家立法来保障,从国家层面上增强对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保障。
二、明确见义勇为界定标准,扩大见义勇为认定范围。
从各地的见义勇为权利保障法规或规章来看,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见义勇为的界定上。见义勇为的构成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主体是不负有法定职责的自然人。所谓法定职责,是法律所赋予的法定人群所必须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是法定人群必须实施的行为,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所发生的行为等。有些地方把特定义务的人群(如保安员)排除在见义勇为之外,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的。虽然保安员要履行民事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保安员的所谓职责和义务并没有经过国家法律的赋予,没有相应的执法权,不是法定义务和职责;同时从保安员的现状来看,无论是技能还是设备都不具备法定职责的条件。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在道德驱使下而实施防止或制止国家、集体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的行为。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防止或制止国家、公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如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等。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做出的,一般情况下要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但并不要求见义勇为者必然发生危险后果。
三、明确对报复者、诬赖者及见义不为者的惩处力度。
在防止或制止违法行为后,见义勇为者往往曝光在社会大众面前,有时可能会受到无良心受益人的诬赖、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报复,给他们的人身及财产带来很大的危险。当前,政府及社会对见义勇为者安全保护上几乎是空白,使其对见义勇为后的生活和工作有所顾虑。当然,生活中也不乏见义不为者的出现,政府及社会应客观分析不为的原因,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或义务,同时,还要分清是有力不为还是无力不为。对此,在见义勇为立法中应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措施,更要加大对诬赖者、报复者的惩处力度;同时,还应明确对有力不为者、具有法定义务而不为者采取相应措施教育或法律制裁,才能更好地维护见义勇为者及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当前,政府及社会对见义勇为者往往采取媒体大篇幅报道,同时给予一定的奖金等形式。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见义勇为者的生活与工作困境。究其原因,是缺少对保安员见义勇为权利保障机制。笔者认为,做好保安员见义勇为权利保障机制,关键是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见义勇为认定及保障部门。地方制定的见义勇为相关法规或规章,内容较为笼统。对见义勇为认定的责任部门及认定程序等阐述不清,责任不明确,不能及时对见义勇为者权益实施保护。笔者认为,第一,公安机关应作为见义勇为认定部门。由于现实中,见义勇为形式多样,社会公民也较为复杂,一般的政府部门很难更客观地认定是否符合见义勇为要件。公安机关具有其专业优势,能客观分辨事情的性质,准确定性。第二,民政部门应作为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部门。在公安机关认定见义勇为后,民政部门应认真了解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需求,及时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多方面、多层次、全方位展开权益保障落实。第三,政府应简化程序,及时介入。尤其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或牺牲而家庭陷入困境者,政府相关部门更应及时介入,简化认定程序,确保后续工作更快、更好地开展。第四,加强对见义勇为者及家庭安全保障。由于媒体报道,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完全曝光在社会公众面前,往往对他们生活及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政府及社会对此应采取谨慎的态度,以恰当的方式和措施,既对见义勇为行为大力弘扬,又要考虑到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二、明确见义勇为者伤残治疗资金保障。
据调查发现,当行为人实施见义勇为后,往往给他们人身及家庭生活等带来很大的影响。尤其是见义勇为后伤残,无钱治疗等现实困难。东莞市保安服务公司认为,政府应设立见义勇为伤残治疗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政府指定部门来专项管理,统一规划,确保见义勇为伤残后能及时有效治疗。
三、明确见义勇为者优抚政策。
当前见义勇为优抚工作,存在三个误区。首先,优抚只限于见义勇为者重伤或牺牲。对于见义勇为没有伤残或轻伤,就没有采取优抚措施。其次,优抚工作只限于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奖励。最后,优抚工作只注重眼前效应,而忽视长期性。东莞保安公司认为,做好见义勇为者优抚工作,关键把握好几个方面:第一,设立专项优抚基金,提高抚恤待遇。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广泛筹集资金,设立专项优抚基金。成立见义勇为优抚基金小组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统筹管理。同时,加大对保安员见义勇为优抚力度,增加对优抚对象抚恤待遇。第二,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住房困难。政府应把见义勇为的保安员中经济困难人群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帮扶对象中,把困难户纳入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在购房资金上优惠处理,优先考虑,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第三,加强教育与技能培训,创设就业平台。政府应着眼于劳动力市场远景,根据见义勇为者的个人特长及爱好,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与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谋生的手段;同时,加强与社会企业沟通联系,搭建就业平台,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谋取生活来源。第四,健全长效机制,跟踪服务。政府应着力于长期帮扶见义勇为者,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者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对见义勇为者的家庭状况,尤其是经济状况进行动态掌控,确保有针对性地做好跟踪服务。
保安员见义勇为“流血又流泪”事件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在弘扬那些英雄保安精神的同时,更应该关注保安见义勇为后的生活与工作。我们期待政府从国家层面制定见义勇为法律法规,健全政府及社会保障机制,共同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引领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行动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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